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205323号“VSY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8: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53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清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52205323号“VSY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773708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16970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80323A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39154A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850821号“VI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VIVO”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致使申请人及相关公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广东省著名商标证明;行业推荐函; 2021年vivo国内智能手机市场份额材料;vivo手机荣誉证明及宣传报道、宣传图片;在先案例裁定书、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电)、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由字母“VSYO”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VIVO”、引证商标五“VIYO”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互感器、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VSYO 商标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