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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080665号“华婆婆HUAPOP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7:33关于第25080665号“华婆婆HUAPOP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48号
申请人:刘精麟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香港腾云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立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25080665号“华婆婆HUAPO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多件商标,存在明显售卖获利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企业信息;
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3、网络资料;
4、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名义:香港百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2、经查,被申请人原名义香港百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迪奥蕊 DIORPISTIL”、“索思菲”、“米芙拉”、“松夏惠”、“方正辉”、“伊力克”、“ONLYHAPPNIESS”、“JEEPLEO”、“FENDIVINCENT”、“BALLYSHARON”、“ZARAHELEN”等四百件商标,被申请人现名义香港腾云龙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近两百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首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近六百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华婆婆HUAPOPO 商标 刘精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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