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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86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7:23关于第673486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001号
申请人:重庆瀚源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8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0988号、第3514942号、第6100994号、第1459527号、第66860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华婆婆HUAPO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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