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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82475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7:07关于第2982475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3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白杨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家洛尼厨卫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29824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鼠小弟”是申请人出版发行的《可爱的鼠小弟》系列绘本中的卡通形象。《可爱的鼠小弟》系列绘本作者授权申请人在全球使用该绘本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绘本中的鼠小弟形象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鼠小弟系列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具有明显的抢注和攀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出版协议、作品使用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作品二次利用合同;
2、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息;
3、《可爱的鼠小弟》系列绘本销售证据、有声书阅读收听情况;
4、百度百科、各大网站关于《可爱的鼠小弟》的宣传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鼠小弟形象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J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