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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10611号“零压房LINGYAF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6:49关于第47010611号“零压房LINGYAF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95号
申请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慧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8日对第47010611号“零压房LINGYAF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478569号“零压房”商标、第21182058号“0压房”商标、第27822474号“零压房ZENROOM”商标、第36707382号“0压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渠道经销商,经申请人授权在广东、深圳一带作为申请人“梦百合零压房”项目的独家合作伙伴,被申请人基于此合作关系知晓申请人“零压房”商标,进而实施抢注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申请人上市公司公示年报、申请人关联公司与各大酒店合作的证明、申请人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合作协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制图”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5月7日。
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制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具体到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其商标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指定的“建筑制图”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零压房LINGYAFANG 商标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