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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81009号“VAULTEX及图”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6:31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05号
申请人:SBM国际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47081009号“VAULTE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VAULTEX及图”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2、申请人曾与浙江雷马鞋业有限公司存在贸易往来,被申请人与浙江雷马鞋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有合作关系,可见,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品牌及相关知名度,仍在关联极强的商品类别上注册了争议商标,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各国注册的“VAULTEX及图”商标的信息及翻译件;
2、包装箱及包装袋照片、产品标签图片;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及翻译件;
4、申请人与中国企业的贸易往来装箱单、商业发票、货运提单;
5、福步外贸论坛上的时间戳;
6、被申请人与瑞安市臻荣鞋业有限公司的贸易往来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且系基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商业标识。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理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水衣;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
2、本案申请人曾于2021年10月8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33273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已提起一审诉讼。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8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由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争议商标曾被本案申请人提出过无效宣告申请,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相关裁定,目前该案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虽然申请人于本案无效宣告程序中补充提交了福步外贸论坛上的时间戳、被申请人与瑞安市臻荣鞋业有限公司的贸易往来资料等证据,但该证据并非系在前述裁定作出之后新形成的,证据形式亦与前案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形式基本相同,且不足以推翻前述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认定结果。故本案申请人再次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应予驳回,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VAULTEX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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