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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21128号“索翔 SOULFL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6: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98号
申请人:泰州市盛兴救援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索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39021128号“索翔 SOULFL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深圳索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张丽”名下还有多家企业,同时担任“深圳星优选传媒有限公司”、“星球优选国际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张丽”以关联企业的名义分别申请注册大量抄袭他人、与自身业务无任何关联的商标,属于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易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张丽”的关联企业信息;湖北爱国石化有限公司、深圳星优选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又仙及图”、“新气”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索翔 SOULFLY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