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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2293号“本命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59号
申请人:杭州子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2293号“本命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0358378号“本命年馆”商标、第43763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本命年”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本命年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研究;气象信息;笔迹分析(笔迹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学研究;气象信息;笔迹分析(笔迹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本命年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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