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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15430号“塞外 怡园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4: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塞外怡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怡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15430号“塞外 怡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05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经销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牛奶硬块糖(糖果)”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1.糖;2.牛奶硬块糖(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油茶粉;2.燕麦食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显著性极强。复审商标在市场上已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合法有效地使用,申请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的事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质、产品检测报告、经销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包装印刷合同、销售发票、聊天记录截图、产品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网络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油茶粉;燕麦食品”核定商品上使用的相关信息,可以推断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真实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油茶粉;燕麦食品”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2月24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代用品;糖;牛奶硬块糖(糖果);锅巴;油茶粉;燕麦食品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32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油茶粉;2.燕麦食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资质证明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经销合同并未体现经销何种商品;产品检测报告所检测的商品为奶茶、奶贝贝等,货物买卖合同、包装印刷合同、销售发票、聊天记录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所涉商品为奶贝、奶吃片等,均非本案复审商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油茶粉;燕麦食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塞外 怡园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