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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24061号“阿巴阿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4: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39号
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世纪微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8924061号“阿巴阿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021927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8450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063534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282413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4、“阿巴阿巴”指残疾人、婴儿等无法正常说话的特殊群体,其本身具有歧视性,不得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5、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搜索打印页截图、在先案例;
2、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简介、所获荣誉;
4、申请人财政年度报告、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等知名度证据;
5、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服务;新闻传送;互联网广播服务;卫星电视广播;数字网络通信服务;信息传送;提供电子网站访问服务;电子公告牌服务;电信咨询服务;为社交网络提供在线聊天室”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五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第35类市场分析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在服务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阿巴阿巴 商标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