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565589号“米菲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4: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01号
申请人:麦西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小明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对第52565589号“米菲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30966号“MIFF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名下著名品牌,在1955年诞生于荷兰,是世界上图画书作家之一的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创作的经典动画人物。“MIFFY”为其中小兔角色名称。“米菲”是申请人精心选择的对应中文音译商标。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MIFFY”“米菲”标志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及使用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在先判决;2、百度百科简介;3、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4、相关报道;5、宣传推广资料;6、销售合同、发票;7、网页报道;8、在先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地暖设备;燃气取暖炉;燃气炉;消毒碗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家用电净水器;浴室取暖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提出注册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是,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米菲仕”与引证商标“MIFFY”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未构成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本案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人注册争议构成上述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米菲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