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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42048号“A DAO 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2: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9613号重审第0000005244号
申请人:陈殿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9613号《A DAO FU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65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放弃在研磨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放弃在研磨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及不予核准注册,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A DAO 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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