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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46696号“迈标MAIB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50号
申请人:张庆华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46696号“迈标MAIB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8196号“迈”商标、第16157645号“3 迈”商标、第17102595号“V迈”商标、第35063465号“DA 迈”商标、第45911281号“迈依顿”商标、第48350750号“D 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迈标MAIBIAO”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迈”,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显著部分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婚纱、防水服、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迈标MAIBIA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