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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45222号“等茶一叶小片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1: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43号
申请人:元阳鑫森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45222号“等茶一叶小片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9100号“小片xiaop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可可、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奶咖啡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等茶一叶 小片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等茶一叶小片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