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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8779号“SOL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0: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35号
申请人:广州富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8779号“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1127号“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65082号“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969013号“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443923号“SYRAH S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76518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850615号“SOLAR BOS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73796号“速乐 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以上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2790号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2、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4、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七的英文部分和引证商标六的英文“SOLAR”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灯、太阳能收集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灯、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SOLA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