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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6615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9:51
SKECHER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61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26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797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630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241557号“SKECH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241555号“SKECH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第696968号“SKECH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S图形标识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4、鉴于申请人的“SKECHERS”、“斯凯奇”和S图形系列商标已在第25类“鞋;服装”等相关领域上获得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同申请人在先知名的S图形系列商标混淆性近似,使用在第25类高度关联的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及服务质量等特点的混淆误认。5、申请人及其“SKECHERS”、“斯凯奇”、“S”系列商标享誉全球,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损害公共利益,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审计报告;3、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相关资料;4、所获荣誉;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127号、第02130号公证书,(2021)京潞洲内经证字第00257号公证书;7、申请人运动鞋品牌公众认知情况调查报告;8、在先案件裁定、行政处罚决定;9、著作权登记证书;10、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余小龙于2020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内衣;裤子;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帽”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6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9月27日转让予左维中,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各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S图形标识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KECHERS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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