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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9354号“Simwa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9: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5389354号“Simwa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50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宣传介绍信息、入门宣传手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宣传介绍信息、入门宣传手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网络通讯设备、内部通讯装置、数据处理设备、光通讯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后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0日将其名义由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11月15日将其名义变更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复审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宣传介绍信息、入门宣传手册证据均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或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