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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22914号“久保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8: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久保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922914号“久保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68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校准机;机械操作的手工具”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7类“校准机;机械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校准机;机械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KUBOTA REPORT 事业和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书;2、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久保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3、申请人”诊断工具“产品及包装照片;4、申请人经销商信息;5、零部件价格表;6、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经销商的年度协议、发票、发票明细;7、久保田代理店管理系统订单详情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4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动机;发电机;耕作机具;动力耕作机具;农业器械;割草机;联合收割机;脱粒机;收割机和捆扎机;种稻器;播种机;播种机械;反铲挖土机;轮装载机;辗碎机;推土机;挡板;焊接机械;动力喷雾器;喷雾器;割草机;收割机;农业用机械及部件(不包括小农具);渔牧业用机械及器具;制茶工业用机械;食品工业用机械及部件;酿造、饮料工业用机械;烟草工业用机械;自行车工业用设备;陶瓷工业用设备;雕刻机;制电池机械;日用杂品加工机械;包装机械(不包括成套设备专用包装机械);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碾磨机;家用非手工操作研磨机;电动食品加工机;非手工操作咖啡豆磨具;化肥设备;焦化设备;合成酒精设备;泵;压缩机(机器);清洁、废物处理机械;冷凝装置;过滤机;工业用筛具;粉碎机;切削工具;搅拌机(器);推土机;运土机;起重运输机械;锻压设备;铸造机械;蒸汽动力设备;内燃动力设备;风力、水力动力设备;金属切削机床;切削工具和其他金属加工机械;静电、电子工业用设备;光学工业用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喷漆机具;马达及其部件(包括发电机,电动机,船用不包括车辆用的马达);机器传动用联轴节、传动带及其他机器零部件;焊接机器;校准机;机械操作的手工具商品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校准机、机械操作的手工具”两项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校准机、机械操作的手工具”两项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了证据2用以证明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是申请人在中国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该证据 ,我局认为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农业机械 诊断工具”等产品上的使用,并未涉及其在校准机、机械操作的手工具上使用复审商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