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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12765号“澜海星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8: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284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沂澜海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7612765号“澜海星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澜之家HLA”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935250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43632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01086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品项目方面高度类似,且在商标本身的显著识别主体、商标呼叫、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档案;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2015-2019年间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向武汉捐赠物资新闻报道、组织“多一克温暖”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2015-2020年第三方媒体采访报道;
6、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驰名商标批复、“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7、2015-2021年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
8、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
9、“海澜之家”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复印件;
10、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赞助节目截屏及媒体报道;
11、2015-2020年赞助综艺节目合同、发票、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
12、“海澜时装周”参展服务发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
13、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备案、门店信息、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餐具柜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1年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家具、衣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同一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张胜国
杨乐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澜海星辰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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