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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499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90号
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499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抖音来客”标志性LOGO,“抖音来客”是抖音专门推出的一个为本地生活商家服务的经营平台。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8867242号“图形”商标、第44866759号“图形”商标、第27463364号“服务家”商标、第60569400号“图形”商标、第52950345号“图形”商标、第58921910号“图形”商标、第34425554号“贝壳 找房大平台”商标、第30632427号“贝壳 找房大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引证商标相互共存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百度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媒体报道、app下载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六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权利未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玩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是否驳回注册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影响。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图形(指定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