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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03665号“Agilis technologi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7:49关于第49003665号“Agilis technologi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76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纳托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能清电(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49003665号“Agilis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经营电厂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所需设备的专业公司,是从事电力行业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科技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358050号“AGIL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在“除雾器”产品上使用了“AGILIS及图”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作为美国Agilistechnologies公司的中国总代理,目前在中国已经拥有100多家电厂用户,项目分布于全国各地。申请人与龙源环保、北京博奇、华电工程、同方环境、浙大网新、蓝天求是、重庆远达、上海电气、龙净环保、浙江天蓝等总包商有紧密合作,因此“AGILIS及图”商标在国内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除雾器》设备采购合同、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过滤设备”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7类“蒸汽冷凝器(机器部件);引擎锅炉管道”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过滤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Agilis technologies”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