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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0823号“TNA M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7: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21号
申请人:爱丽泽雅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0823号“TNA M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设计感,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58705号“TNTM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信息及译文、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及译文、注册证明、法院判决、异议裁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