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508490号“亞太經貿投資總會 AETC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6:50关于第65508490号“亞太經貿投資總會 AETC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523号
申请人:亚太经贸投资总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08490号“亞太經貿投資總會 AETC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黄韵庭女士是中国台湾知名女企业家,全球50位华人楷模,“亚太经贸投资总会”是黄韵庭在中国台湾成立的社团组织,简称亞投會,英文名称为AETCC,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是申请人的名称,图案部分是黄韵庭在中国台湾的注册商标。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社团组织的名称,经过黄韵庭女士在海峡两岸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足以让广大消费者在第35、41类服务上产生较强的识别能力,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76282号“AIET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亚太经贸投资总会”立案证书;亚太经贸投资总会官网介绍及章程;黄韵庭总会长参加在厦门举办的“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的演讲文稿及媒体报道;《凤凰新闻社》、《中国时报》等两岸三地的媒体对黄韵庭及“亚太经贸投资总会”的宣传报道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独立识别部分“AETCC”与引证商标文字“AIETCC”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组织艺术展览;为经济或广告目的而策划和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和展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预订电子收费(ETC)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亞太經貿投資總會 AETCC及图 商标 亚太经贸投资总会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