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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69102号“YUANXING GE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6: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35号
申请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源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勤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8969102号“YUANXING GE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918417号“远星 YUAN XING及图”商标、第57801463号“远星 YUAN X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申请人第1677918号“远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轮胎等商品上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营业执照、申请人简介;2、实际使用图片;3、质检报告、专利证书;4、广告宣传证据;5、销售合同、发票、完税证明;6、所获荣誉;7、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源自被申请人企业字号“源兴基因”,没有摹仿他人品牌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三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信息;2、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商标列表。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对其余服务予以驳回。争议商标专用期限为2022年5月14日至2032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轮胎;汽车内胎;充气外胎(轮胎)”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2年认定引证商标三在“车辆用轮胎(摩托车)”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YUANXING G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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