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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139151号“INSO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6: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羽承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小样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39151号“INSO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31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核定商品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生产的“智能调节枕头”并非常规的床上用品,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一般将其归类为智能家居用品,“智能调节枕头”所使用的的接口为标准USB接口,与计算机联系紧密,“智能调节枕头”、“智能床”、“睡眠控制计算机”共同构成智能睡眠系统,属于“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的范畴。因为产品研发的漫长性特征,申请人无法同时推出整套系统,但是应当从整个智能睡眠系统来划分商品类别。申请人属于技术密集型研发公司,所推出的产品开发周期可能超过三年,请求考虑该特征。二、从控制模块的生产证据可以证明2020年之前该项目处于持续开发中,该产品属于工业自动化运输装置中的底盘部件,需要与容器组合成完整的运输机器人才能投入使用,该类组合商品应该以完整的产品进行分类,应当属于“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子监控装置、电池”等商品的范畴。三、“手机保护壳”是手机的容器,而手机属于计算机范畴,故“手机壳”属于“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的范畴。四、因为疫情、政府政策性限制及其他原因,申请人的经营处境困难,但是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网站截图;2.公司抖音号截图;3.公司微博截图;4.公司微信公众号截图;5.微信小程序截图;6.优酷视频网上的宣传资料截图;7.多家搜索引擎上的宣传资料截图;8.参加活动资料;9.智能调节枕头的运用资料;10.手机壳的网页截图、销售记录截图;11.商品照片、采购订单、订货合同、送货单、收款收据;12.贷款证明、借款证明、贷款结清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3月10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证据1-证据9中显示的商品为智能用调节枕头,该商品为非规范商品名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没有此商品项目,则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进行划分,虽然智能用调节枕头中内置了调节计算芯片而具有机械调节功能,但是该商品主要起到睡眠用垫枕功能,应当划分为第20类枕头或相类似商品,而不属于“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的范畴。证据10的手机壳商品属于第9类商品中的手机壳或相类似商品,亦不属于“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的范畴。证据12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缺乏关联性。因此,对于证据1-证据10、证据12,我局不予采信。
证据11中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商品照片、采购订单、订货合同、送货单、收款收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订购了PCB电路板商品,商品照片中的控制模块商品包含了PCB电路板,而控制模块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密切关联关系,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主体为本案申请人,可以证明申请人为控制模块商品的生产销售进行了前期准备活动,进而可以认定在密切关联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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