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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9363号“LIPUSS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55号
申请人:北京万孛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9363号“LIPUSS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为臆造词,不具有特定含义,不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LIPU”与“利普”呼叫相近,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与“利普刀”相联系,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LIPUSS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