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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03822号“TNA&T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4: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44号
申请人:爱丽泽雅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利君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4603822号“TNA&T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TAN”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第4204709号“TNA”商标、第11371993号“T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模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业界获奖信息及译文;
2、有关申请人公司及其品牌服装的国外网站有关内容及译文;
3、国外媒体对申请人产品报道;
4、申请人公司及品牌介绍、产品及专卖店介绍;
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明;
6、申请人域名注册资料及译文、网站打印页及译文;
7、申请人参与2010年冬奥会服饰设计获奖资料及译文;
8、广告宣传资料、明星穿着“TNA”品牌服装资料;
9、中国制造商出具的生产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外包装图片、生产厂所图片、生产资料;
10、销售统计表、商业文件及译文、经公证认证的宣誓证词及译文;
11、在先案件决定书;
12、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英文部分“TNATNA”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TNA”,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以资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TNA&TNA 商标 爱丽泽雅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