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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181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4:06关于第668118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52号
申请人:克洛诺斯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翔银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1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1390号、第19471771号、第9006331号、第23148524号、第50332112号、第48366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TNA&TNA 商标 克洛诺斯体育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