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933947号“Shifta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2: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96号
申请人:西虎托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故知(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贵松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61933947号“Shifta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4360040号“Shift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同时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英文企业名称,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带来不良影响。被申请人除抄袭申请人的商标,还申请抄袭、摹仿了大量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且大部分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打描件;
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优先权证书原件和翻译件、引证商标优先权官网页面截图;
3、申请人的网站首页图片;
4、引证商标产品网页及产品图片;
5、媒体宣传材料图片;
6、参展图片及会展说明材料;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百度品牌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虚拟现实眼镜;智能眼镜(数据处理);3D眼镜”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申请注册,其显示优先权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指定使用在第9类“虚拟现实眼镜;智能眼镜(数据处理);3D眼镜”等商品上,经审查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作权之情形,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证据2中申请人提交的优先权证明书等显示其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科学用,电气控制等机械器具”商品,并非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商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享有优先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在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虚拟现实眼镜”等相同或类似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虚拟现实眼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根据申请人举证可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IPHONE 12 S”、“蔚来理想”、“MODEL 兀”、“PROJECT CAMBRIA”、“META CAMBRIA”、“Apple lsight”、“Apple Sight”、“Apple Vision”等多件与他人品牌和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Shiftall 商标 西虎托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