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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20225号“欧洁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2: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29号
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正翠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7320225号“欧洁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536298号“欧司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66547号“OSR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4678号“欧司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94381号“OSRAM欧司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74581号“OSR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高价出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欧司朗”、“OSRAM”商标的摹仿、翻译和抄袭,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4、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5、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扰乱公共秩序,易产生消极、负面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审计报告、官网截图、百度百科打印页、年报、媒体报道、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采购单据、广告合同及发票、产品目录及手册等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受保护记录;
4、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证据;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6、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浴液;沐浴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洗衣液”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料等商品、第11类供水设备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供水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在功能用途、销售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欧司朗”/“OSRAM”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中英文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在先商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商号“欧司朗”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欧洁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