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272362号“空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00号
申请人:洪承熙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2362号“空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130860号“空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空铜”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空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