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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98403号“古镇潭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11: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22号
申请人: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罗春艳(原被申请人:颜春林)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59798403号“古镇潭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1178号“潭”商标、第8647284号“潭”商标、第12885744号“潭”商标、第29272698号“潭”商标、第34536230号“潭”商标、第183501号“仙潭XIANT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旨在攀附申请人的知名度,故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信息、申请人网站、荣誉奖项、产品实物图片、销售发票、广告合同、驰名商标认定情况、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颜春林于2021年10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23年2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罗春艳,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古镇潭”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古镇潭及图 商标 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