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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57301号“可莉奈 Kellynic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9: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26号
申请人:广州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悦泉健康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对第53457301号“可莉奈 Kelly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8452259号“可莉秀KeLi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一地域同行业经营者,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存在,仍抢注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信息;2、引证商标信息;3、引证商标使用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去污剂、香精油、口红、美容面膜、染发剂、烫发剂、喷发胶、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洗衣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去污剂、香精油、口红、美容面膜、染发剂、烫发剂、喷发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洗衣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的调整范围。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可莉秀KeLiShow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洗发液、护发素、去污剂、香精油、口红、美容面膜、染发剂、烫发剂、喷发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可莉奈 Kellynic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