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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410231号“汉斯格雅 HANSGROH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9:40关于第22410231号“汉斯格雅 HANSGROH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锵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0231号“汉斯格雅 HANSGRO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62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协议、工程合同及发票、设计图纸、门店照片、宣传、员工服饰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9月01日至2022年08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建筑、室内装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1.室内装潢;2.室内装潢修理;3.建筑;4.室内外油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建筑;室内外油漆”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查阅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打印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建筑;室内外油漆”是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主营业务,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证明;2、工程合同及发票、发票;3、门店照片、宣传图片、员工服装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王奇于2016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建筑;室内外油漆等服务上。2022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日照市东港区那蓝森活家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1.室内装潢;2.室内装潢修理;3.建筑;4.室内外油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王奇许可日照市汉斯格雅装饰有限公司、山东交换空间家居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可以证明日照市汉斯格雅装饰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了建筑服务、室内装潢服务,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建筑、室内装潢”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建筑、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室内外油漆”服务与“室内装潢”服务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汉斯格雅 HANSGROHE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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