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5751503号“精兰 J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9: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骜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廊坊精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鼎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51503号“精兰 J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14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标有复审商标的“电动三轮车”等产品照片;
2、相关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3、答辩人“电动三轮车”等产品的专卖店照片;
4、答辩人“电动三轮车”等相关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等相关销售凭证;
5、答辩人宣传图册及视频;
6、答辩人有关荣誉证书;
7、复审中提交的生产车间照片、车间工人服装照片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通过各大网络搜索引擎及相关市场调查后,未发现复审商标相关商品的宣传信息和销售记录,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及专卖店照片、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没有时间证明,不能证明是在有效时间范围内的证据,机动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没有商标,整个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在案证据结合证据1、2、3、4、6相关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门店照片、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电动三轮车商品上。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与电动三轮车属于类似商品,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人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杨乐
张胜国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精兰 JL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1550131号“万事标 MasterBi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