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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7347号“NANOSEL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9: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21号
申请人:福伊特专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7347号“NANOSE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并未产生消费者误认的情形。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第9类、第17类复审商品、第40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含“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技术特点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17类复审商品、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NANOSEL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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