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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37949号“NaBlan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8: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70号
申请人:平阳县银来送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刘惠越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3237949号“NaBlan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均系他人知名外观设计、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或近似标志,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其行为属于囤积商标,恶意抢占商标市场,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三、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均系恶意抢注他人而来,侵犯了这些图样或文字设计师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抢注他人在先图形的证据及相应说明;张仁展、广州市阿贝曼丝饰品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及恶意抢注情况说明;广州市阿贝曼丝饰品有限公司起诉他人情况企查查查询结果截图;相关诉讼情况;被申请人关联主体查询信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订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正常商业使用为目的,有真实的商业使用行为,并非系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使用行为,并未存在任何的恶意抢占商标市场,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等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该图形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并非系争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其他商标使用情况。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耳环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27日止。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2442416号“OLIVE YOU”商标、第52446103号图形商标、第52437578号图形商标、第52456711号图形商标等多件与国外设计品牌高度近似的标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侵犯了被摹仿图样或文字设计师的在先著作权,但申请人并非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亦未提交申请人与上述作品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因此,申请人不具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NaBlanc 商标 平阳县银来送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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