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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2519号“回春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8: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29号
申请人:杭州方回春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2519号“回春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宠物美容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8091号“回春堂HUICHUNTANGPET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核心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59089号“回春居 回春居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56845号“回春育发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824261号“回春一脚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方回春堂 始创于1649年”的延续性申请。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方回春堂”门店信息介绍及申请人企业图谱、部分荣誉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宠物美容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宠物美容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宠物美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除“宠物美容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育种;动物寄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按摩;美容院服务;医疗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疗诊所服务;医院;按摩;美容院服务;医疗服务”服务外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医院;按摩;美容院服务;医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回春堂 商标 杭州方回春堂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