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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625258号“第三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8: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全茂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磊
申请人因第16625258号“第三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68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获奖证书、作品照片、采购合同、发票(购方)、所获铜牌、商标授权书、展会图片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7月26日至2022年07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戒指(首饰)”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其产品已经开始生产销售,经宣传使用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营业执照;2、销售发票;3、订购合同及发票;4、获奖证书及获奖作品照片;5、门店照片、荣誉证书、产品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6、获奖证书及获奖作品照片;7、荣誉证书;8、订购合同及发票;9、服务费发票;10、商标使用授权合同;11、展会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注册,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戒指(首饰);手镯(首饰);珠宝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项链(首饰);黄琥珀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玉雕艺术品;银制工艺品;宝石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戒指(首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0可以证明申请人许可西藏第三极概念文创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可以证明西藏第三极概念文创开发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了绿松石吊坠商品,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6“藏韵漆艺”银杯套装获奖证书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作品照片显示有“第三极”标识。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展会图片等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绿松石吊坠、银杯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绿松石吊坠、银杯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商品为种属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商品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第三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