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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95716号“KEDAUT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7: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省科电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意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蓝丝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95716号“KEDAUT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2338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荣誉、审计报告及纳税凭证;
2、产品销售合同、报价单、发票;
3、申请人办公环境及部分产品图片;
4、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证据单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充分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产品采购合同、报价单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20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4月26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证据3、4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KEDAUT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