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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0879号“花芊 神农本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7: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71号
申请人:李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0879号“花芊 神农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5850号“神农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68591号“神农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571681号“神农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42140号“神农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786215号“神农本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671613号“神农本草康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674310号“神农本草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017042号“神农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787632号“神农百草 神农百草药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558926号“神农芳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7078110号“神农书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394204号“神农基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2038577号“神农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581294号“神农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376625号“神农 雯山神农 WENSHANSHEN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089993号“神农野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6207518号“神农烤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418391号“神农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6259294号“神农书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5178141号“神农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7016202号“神农野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29468384号“神农尝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2045326号“神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十七、十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7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十七、十九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十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三、十四、十七、十九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花芊 神农本草”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神农”,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十一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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