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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78457号“百龄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7: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287号
申请人:铭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襄阳杰飞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9978457号“百龄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712617号“百齡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了多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的恶意,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先裁定书;
2、申请人授权经营的商铺的注册信息、店铺照片;
3、宣传视频资料;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包括“花肌初”、“玉肌蕾”、“阅曲星”、“药圣鼎”、“膏倍健”、“面之郎”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百龄燕”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百齡燕”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0余件商标,包括“花肌初”、“玉肌蕾”、“阅曲星”、“药圣鼎”、“膏倍健”、“面之郎”等多件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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