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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4305号“房莫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18号
申请人:厦门美欧尼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4305号“房莫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85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含义丰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独创性。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房莫愁”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房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