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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74896号“全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6: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04号
申请人:苏州帕诺米克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迈特维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5日对第49374896号“全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将大量生物基因领域的行业术语申请注册为商标,还指定使用在第42类“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符合“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使用在“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基因检测技术、靶向药物作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中的“全靶”一词使用在“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仅直接指明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业竞争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同时也属于特定关系人的抢注。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域名“metware.cn”查询结果;
2、被申请人的官网信息;
3、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
4、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情况;
5、被申请人名下的多数商标为行业术语的证明;
6、“多靶点”为生物医疗领域发展的广泛性的证明;
7、“全靶”基因检测技术产品的媒体信息;
8、“靶”字在医疗领域使用的广泛性的证据;
9、“广靶”、“广泛靶向”在行业通用的证明;
10、含“靶”字商标因缺显而不核准注册的裁定书;
11、申请人使用和推广“全靶”的证据;
1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竞争关系的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由被申请人自创,出于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且已经投入商业使用活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二、“全靶”由被申请人自创,并非行业术语,不会使公众对指定服务的质量、基因检测技术、靶向药物作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未直接指明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具备商标所需的显著性。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全靶”已经通过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无法成立,被申请人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被申请人官网介绍;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百度检索结果;
4、被申请人及其创始人发表的“广泛靶向”有关论文及专利;
5、被申请人、罗杰天眼查信息;
6、被申请人的ONE WEEK ONE PAPER宣传册及微信公众号宣传;
7、部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8、《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判决书;
9、汉语词典对争议商标的查询结果。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化学分析;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计算机系统设计;测量;材料测试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全靶”,“全靶”多用于代谢组学中的分析方法,或常作为一项检测技术。争议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化学分析;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材料测试等核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系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全靶 商标 苏州帕诺米克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