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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030704号“CRYPTO KITTI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5:45关于第28030704号“CRYPTO KITTI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76号
申请人:戴普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段翠华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28030704号“CRYPTO KITT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8816490号“CryptoKitt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使用意图,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并出售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海宁安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规避法律假借其股东(即被申请人)之名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有关“CryptoKitties”游戏的介绍、媒体报道、介绍视频;
3、媒体对“CryptoKitties”游戏造成太坊网络拥堵事件的报道、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海宁安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及备案记录、被申请人抄袭知名品牌的介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网上售卖的页面、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优先权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海宁安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不属于商品与服务类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CryptoKitties”虚拟养猫游戏,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CryptoKitties”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海宁安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系该代理机构股东(持股比例45%),其申请注册商标一百余件,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其名下大量商标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系该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股东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被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CryptoKitties”虚拟养猫游戏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中,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相同或者相近,如“VVUGGIPAD”、“皇朴依文”、“耐欧尚”、“华宝欧派”、“澳皮王”、“豹了么”、“如风达及图”、“珍香斋”、“尊饪客”、“图形”、“尚格云顿”等,且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在互联网上售卖,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CRYPTO KITTIES 商标 戴普实验室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