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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7623号“程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5: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379号
申请人:深圳程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惠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7623号“程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48297号“程桥板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程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