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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836022号“绿深 LSSZ”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4: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阿杜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九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36022号“绿深 LSS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24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头戴式耳机;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旗舰店截图;2、销售截图、记录;3、发票、转账记录;4、点评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盛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201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2020年6月6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头戴式耳机;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部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旗舰店截图,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为销售截图、记录、发票、转账记录、点评截图,上述部分证据中所体现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标识不一致,部分证据中显示的并非复审商品,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