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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09507号“EDGEINTER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4:09关于第65609507号“EDGEINTER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79号
申请人:上海前沿云互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9507号“EDGEINTER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商品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315557号“EDGE”商标、第27596762号“EDGECONNECT”商标、国际注册第1370312号“EDGEC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商标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网络通信设备;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的“网络通信设备;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移动电话和智能手机专用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EDGEINTERLINK 商标 上海前沿云互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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