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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226753号“金士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3: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45号
申请人:四平金士百纯生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岩峰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25226753号“金士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79137号“金士百Ginsber及图”商标、第1474830号“金士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关联密切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GINSBER”“金士百”商标经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多次被认定为“啤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及抄袭,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毗邻,被申请人同时担任辽宁通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达10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5、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金士百GINSBER”啤酒的百威官网介绍、360百科、百度百科、美酒招商网简介;
2、“金士百GINSBER”产品手册、相关产品实物、路牌照片;
3、申请人商标档案;
4、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报道;
5、“金士百啤酒”产品获奖情况;
6、申请人参加啤酒节的报道;
7、“GINSBER”“金士百”微信公众号、微博截图;
8、广告视频、央视广告监播表;
9、通过国家图书馆查询到1994年-2020年间关于“GINSBEN”“金士百”品牌在的报道;
10、销售发票;
11、“GINSBER”“金士百”品牌啤酒的网络平台销售页面;
12、在先案例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13、天眼查关于辽宁通尊食品有限公司的介绍;
14、他人在先品牌、作品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5月27日,我局在商标驰字[2011]第223号文件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啤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刘岩峰为辽宁通尊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5、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2件商标,辽宁通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共有6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金士百笨榨”、“金士百 GINSBER及图”商标,上述2件商标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辽宁通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了“金士百 GINSBEN及图”、“知否知否”、“鞍钢”、“依维柯 IVECO”等商标,其中第37377576号“依维柯IVECO”商标已被我局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查明事实3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啤酒”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处于吉林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月饼”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等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相同,难谓巧合。根据审理查明4可知,被申请人为辽宁通尊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持股比例为100%,被申请人与辽宁通尊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金士百笨榨”、“金士百 GINSBER及图”商标,辽宁通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了“金士百 GINSBEN及图”、“知否知否”、“鞍钢”、“依维柯 IVECO”等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或作品名称近似。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金士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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