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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60016号“视频号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3: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86号
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43960016号“视频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675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三、“图形”作品由申请人创作完成,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明显存在恶意,企图通过申请争议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如获准注册,将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及产品手册;2、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设计合同底稿;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公司上市招股书及年报;5、申请人参加展会的及其他活动的照片;6、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7、相关裁定和决定;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媒体对被申请人及其争议商标的报道;2、被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人脸识别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9类动画片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视频号”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规定的适用要件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其对“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图形”作品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具体阐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视频号及图